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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534號
原 告 左玉琴
被 告 周俊章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1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事實尚有未明確之處,請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時偕同輔佐人或訴訟代理人到庭,並就109年6月間之身體精神狀況提出證明;
且於文到10日內對於證明書真正與否、是否知悉內容與上面所載之「姓名、身分證號碼和日期」和當庭所寫之字跡異同與否進行辯論,以上繕本請逕送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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