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0,花小,534,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534號
原 告 左玉琴
被 告 周俊章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1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事實尚有未明確之處,請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時偕同輔佐人或訴訟代理人到庭,並就109年6月間之身體精神狀況提出證明;

且於文到10日內對於證明書真正與否、是否知悉內容與上面所載之「姓名、身分證號碼和日期」和當庭所寫之字跡異同與否進行辯論,以上繕本請逕送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