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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575號
原 告 陳進財
被 告 陳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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