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0,花小,588,202109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58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林谷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0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函、送達證書可憑(卷37、39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卷97頁收費查詢表),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