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0,花小,6,2021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花小字第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訴訟代理人 陳致男

被 告 劉浩宇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花小字第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黃慧中
通 譯 梁律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258元整,及自民國(下同)109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61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黃慧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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