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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6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徐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96元,及其中新臺幣27,015元自民國94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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