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71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黃致維
王郁雯
被 告 林玉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69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