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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7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黃致維
被 告 彭瑞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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