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0,花簡,231,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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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231號
原 告 章建華
被 告 張文玉即文玉種苗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除已繳納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有裁判費20,102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發函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上項裁判費,該函已於同年 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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