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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426號
原 告 鄭景源
被 告 林世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聰間請求返還委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予以退還。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
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之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惟本件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調解聲請費1,000元部分即屬溢繳,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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