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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432號
原 告 吳吟梅
訴訟代理人 余世珍
被 告 曾永元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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