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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4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睿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睿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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