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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52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作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清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不足,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57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 元,尚應補徵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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