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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國小字第5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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