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1,花小,327,2022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3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藍彗熒
被 告 王顗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110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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