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1,花小,413,2022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4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有華
被 告 林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31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