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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44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高愛琳
被 告 萬漢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55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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