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小字第56號
原 告 李敏琳
被 告 何慈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分別於民國110年2月10日及同年10月25日以ATM轉帳方式,因誤植帳戶,匯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10,000元至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000000000000號帳戶,爰以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金額。
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有本院依職權函詢中信銀並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55、57頁),並經本院函詢被告願否直接將款項匯還並告知原告,惟未經被告回覆。
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