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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花簡字第124號
原 告 花蓮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戴崇贒
訴訟代理人 王治宙
被 告 賴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6,750元。
二、訴訟費用2,2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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