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姿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百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日本院111年度花簡字第2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5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