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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台南站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0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5日內查報被告目前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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