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1,花補,144,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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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144號
原 告 李重瑩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花蓮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未繳納裁判費,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其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經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其餘關於命提出證明書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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