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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53號
原 告 李春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武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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