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1,花補,58,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邱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鴻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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