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玉小字第7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學信
張淵植
被 告 張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78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