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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玉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賴綉廷 住花蓮縣○○鄉○○村○○路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憲明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112年度玉勞簡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范憲明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已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且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查詢清單、民事起訴狀等為憑,經調閱112年度玉勞簡字第1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玉里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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