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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王國政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甜蜜家園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文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工資等新臺幣(下同)128,890元;
聲明第2項被告應提繳17,01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5,900元(計算式:128,890+17,010=145,900),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經扣除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17元【計算式:1,550-(1,5502/3)=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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