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2,花原簡,87,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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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花原簡字第87號
原 告 卓佩茹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以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蘇明傑於民國96年間結婚,婚姻關係仍持續中,兩人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最小的孩子甫於000年0月間出生。

被告明知蘇明傑為有配偶之人,卻仍於111年3月19日前不詳時間開始即與蘇明傑交往,並已發生性行為,有超越男女分際之往來,此由附表一至四對話紀錄已可認定,其中附表一之對話係原告於112年1月16日凌晨4時許,發現被告與蘇明傑手牽手進入民宿,原告透過監視器畫面截圖後質問蘇明傑,才有此段錄音,蘇明傑為挽留原告,保證不會再與被告往來,被告卻又再跟蘇明傑聯絡,原告向蘇明傑質問此事時,蘇明傑惱羞成怒毆打原告,原告因此深受打擊,導致重鬱症、自殺未遂,並於112年6月17日至112年8月4日在精神科病房強制住院,被告故意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令原告受有精神上之鉅大痛苦,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認識蘇明傑的時候即已知悉其為有配偶之人,但我跟蘇明傑沒有交往也沒有任何逾越的行為,原告所提對話紀錄不能證明其主張為真實,我也沒有與蘇明傑同時出現在原告面前過,且原告本來就有精神疾病,原證4對話內容係我之前醉倒在友人家後,當月月事來遲擔心有孕,才向蘇明傑討論此事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與蘇明傑於96年間結婚,被告明知蘇明傑為有配偶之人等情,為被告不爭執,並有原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甚明。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執此以觀,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法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益範疇,是如於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前提下,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此不法侵害行為縱非通姦或相姦行為,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之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之程度(即達情節重大程度),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於他方之配偶自應構成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㈢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答辯:蘇明傑所承認並無實質之內容,另於112年1月6日凌晨4時許如同蘇明傑所述僅單純聊天,並無發生不當之男女關係等語(本院卷第129頁),故可認定原告與蘇明傑之對話內容所提及之「她」即為被告,且被告與蘇明傑於112年1月6日凌晨4時許確實一同進入民宿、共處一室。

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答辯驗孕一事與蘇明傑無關,其回覆的貼圖意義不明等語,然細譯該對話紀錄,被告與蘇明傑之對話顯然涉及驗孕之事,蘇明傑在被告告知「一條線」的時候,回覆「暈倒跪下」的貼圖,如係在談論被告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有懷孕可能,被告應不須有任何沮喪、低落之情緒而致回覆「暈倒跪下」的貼圖,參以附表三之對話內容,係被告驗孕請被告一起看結果,被告回覆「OK」的貼圖即欣然同意此事,如被告有懷孕之可能與被告無涉,何以被告要求蘇明傑一起看結果?蘇明傑亦欣然同意?再二人確有獨處一室之情事,綜合以上對話紀錄,衡諸經驗法則,堪信被告與蘇明傑應有發生性行為,已超越一般男女間社交友誼之往來,依一般社會通念,屬夫妻間所不能忍受之範圍,顯然已破壞原告與蘇明傑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

㈣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此有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可資參照。

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

爰審酌原告與蘇明傑婚姻存續期間已達15年,被告破壞原告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侵害原告之配偶權,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參以兩造之財產狀況、經濟能力、社會地位、被告不法侵害情節、原告精神痛苦程度等,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為適當。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明定。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故其就上述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15日(本院卷第4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理。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禹瑄
【附表一】原證3,原告與蘇明傑對話譯文,卷127頁
時間 發話者 內容 00:02 原告 怎麼睡?你告訴我怎麼睡,這兩張床那麼近你們怎麼睡?怎麼睡,立著睡嗎?來睡覺的喔?約睡覺的喔?那蠻誇張的 00:13 蘇明傑 本來是沒有睡,我們只是聊天而已。
00:15 原告 哪裡聊? 00:16 蘇明傑 坐在這邊啊。
00:19 原告 她的心態是什麼?你告訴我,那你可以告訴我她的心態嗎?你會怕喔? 00:27 蘇明傑 好了啦,我都已經承認了還想怎樣。
00:33 原告 你的精液丟到哪裡去? 00:34 蘇明傑 沒有什麼精液的問題啦 00:46 蘇明傑 你的...你買的啦,白癡喔...(雜音聽不清楚) 【附表二】原證4,被告與蘇明傑LINE對話截圖,卷27-28頁 被告 你還沒回去喔 我騎車耶 蘇明傑 好累喔!(不想動) 被告 我姐說她要帶狗去打點滴 蘇明傑 是喔! 被告 (笑臉圖示) 我要不要先驗... 蘇明傑 要多穿點嘿! 被告 我買了2盒 都已經到店裡了 蘇明傑 先驗啦! 被告 看起來是真的一條線 但是我也是偷偷摸摸的用...尿都滴出來了 (「好棒棒」貼圖) 蘇明傑 (「暈倒跪下」樣子的貼圖) 被告 什麼意思中你這個圖 蘇明傑 為何? 被告 回去再驗一次 很怕的話就我星期二晚上不用上班 我自己去看婦產科 【附表三】原證8,被告與蘇明傑LINE對話截圖,卷117頁 被告 我就再買驗的 晚上一起看結果 蘇明傑 (「OK」貼圖) 被告 裝好了嗎 監視器 蘇明傑 請微笑 (監視器影像截圖、時間顯示111年3月19日) 【附表四】原證9,被告與蘇明傑LINE對話截圖,卷121-123頁被告 你好好說 不要再跟我說 你需要我 蘇明傑 什麼了 被告 我希望 做完這個月的 房務 我不再做 蘇明傑 喔 被告 還有 蘇明傑 聽不懂 被告 代表我也不想再繼續下去 蘇明傑 啦 被告 你要到感覺 蘇明傑 我怎麼了 被告 沒事 我先離開 蘇明傑 蛤 被告 以後不會再因為你 讓我猶豫要不要 蘇明傑 喔 被告 謝謝 蘇明傑 要不要什麼 被告 你的爛東西 蘇明傑 我老婆叫我 被告 好好老婆 蘇明傑 等下 被告 一輩子 蘇明傑 啊 怎麼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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