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2,花小,360,2023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36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被 告 游繪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720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