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2,花小,549,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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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549號
原 告 曾洺哲
曾洺琪
黃李亮諺
被 告 李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18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500元,由原告負擔500元。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曾洺琪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被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曾洺哲、黃李亮諺補充:我們沒有養寵物。

每月租金13,590元、管理費1,410元是對的。

對被告提出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契約上寫應退還的租金是2,000元沒有意見。

就被告所述情形,意見如下:⑴兩個房間門貼海報沒有塗掉是對的。

門刮痕的部分原告補油漆花費1,200元我們可以接受。

⑵沙發有毀損是對的,扶手床板斷掉,因為朋友在那裡跌倒撞到整個斷掉,搬走之後有請廠商估價維修,扶手已經回復原狀。

沙發上面有刮傷,扶手部分有斷掉,在還屋當下沒有點到那個部分,因為被枕頭擋到,全程有跟房東一起點交但沒看到這部分,後來房東告訴我們沙發部分有毀損,他在群組裡說這部分需要回復原狀即可,那時我就聯絡廠商後續有處理扶手部分,刮傷部分還有其他小地方那時候沒有細講要處理,所以只有處理扶手部分。

⑶飲水空桶連房東的部分也退掉了,後來房東反應後我們有說要處理,但那已經是退租之後的事,我也不方便再進入房屋,空桶押金應該是一桶100元。

我們住進去以後聯絡空桶的公司,他們說那個桶子已經不能使用,桶子公司把不能使用的桶子收走,我們沒有丟掉,我們居住期間是自己付押金跟桶子費用來使用飲用水。

原告留的空桶是放很久不能使用的,如果要我們賠我們只願意賠一個空桶100元,兩個空桶合計200元。

⑷總共3個房間,主臥室百葉窗沒辦法收起來,我就把次臥的百葉窗與主臥交換。

原告修理百葉窗花費1,300元,我們可以接受。

⑸我們已經在111年11月10日跟房東反應如果雨下太大,門窗無法密封會導致滲水潑到床墊。

床墊是長年使用痕跡加滲水問題,被告買新床墊的費用不應該全部由我們負擔。

⑹不同意付更換電視費及安裝費。

三、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辯稱:

(一)以下事實被告不爭執:原告向我承租國盛四街000號0樓之0房屋,租期111年4月26日至112年4月25日,每月租金13,590元、管理費1,410元,合計15,000元,原告有交押租金27,180元給我,原告租到112年4月25日止雙方就終止租約,原告已經搬走返還房屋給我,押租金27,180元我還沒有還給原告。

(二)押租金未返還原告之原因為室內沒有恢復應有的原況。⑴室內總共有3個房間的門,其中有兩個房間門他們有張貼海報但沒有去除掉。

門的部分刮痕沒辦法清除,只能先補油漆花費1,200元,但門的刮痕還是很明顯算是壞掉了。

⑵沙發毀損部分沒有恢復完整,他們有養寵物有貓抓痕跡,合約內明定不能養寵物,因為會有很重的寵物味道,原告均知悉此事。

沙發的背還有抓痕沒有補,扶手的部分補好了,沙發背的刮痕要如何回復我還沒有估價。

沙發不是真皮是合成皮。

點交那天沒有看到沙發的毀損,是因為他們用兩個抱枕把它擋起來。

⑶室內飲水空桶原本有兩個原告拿去退掉了,原告說要幫我找回來但都沒有回覆我。

飲水空桶我打電話去飲水公司問一個空桶是250元,我現場有放兩個空桶,原告說我的空桶無法使用被水公司收走沒有告訴我。

⑷百葉窗有毀損,正常一個葉片一條一條的,現在鐵片變彎曲壞掉,後來才知道百葉窗卡到門窗所以玻璃門關不起來,雨就潑進來。

百葉窗我沒有拍照片,我已經換好花費1,300元。

⑸床墊有明顯水漬,下個房客無法使用。

床墊我換掉了花費6,000元。

我有去測試下大雨把門窗關起來不會滲水,所以床墊的水漬應該不是原告所說下雨的原因。

⑹原告居住時跟我說電視壞了,我有花5,999元及安裝費700元更換新電視供原告使用,他們搬走以後很多在說謊,所以電視也不知道什麼原因壞的,可能是人為因素,我也要要回這筆錢。

(三)契約有備註年滿一年房子回復原況點交時才退還2,000元,因為4月26日中午我們簽約到4月30日是4天。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兩造所簽立房屋租賃契約(被告提出,原告就此並不爭執;

卷57頁)約定:「第3條:每月租金13,590元(社區管理費1,410元另計)。

保證金27,180元。」

、「第4條:居家不飼養寵物。

每月25日轉帳15,000元,年滿一年時,房子恢復原況,點交時需退還111年4月26日至111年4月30日的租金2,000元」、「第5條:甲方(被告)於屋內購置雙人床墊三個、沙發、液晶電視,請乙方(原告)愛惜使用,若有人為損傷須負賠償責任。

電器產品保固期屆滿後由乙方負責維護修繕,但若為長年使用之正常損壞可由甲乙雙方協議修繕。」

、「第6條:乙方違反第4條使用租賃物之各款限制時,甲方得終止租約收回租賃物,並支付甲方2個月租金做為違約金。」

、「第7條:乙方於契約期滿或契約終止日遷出時,須將房屋恢復承租時之原屋況。

甲方需於乙方附上使用最終日之水電費結清收據後,於3日內將保證金無息返還至承租人之銀行帳戶。

保證金僅作屋內物品保證金使用,不做他用。」

(卷59至63頁)。

又押租(保證)金在於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關係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租賃關係已消滅,且承租人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出租人自應返還押租金予承租人。

(二)兩造租賃契約於112年4月25日租期屆滿而終止,原告已搬離該屋,然被告尚未返還押租金27,180元及租約第4條約定房屋恢復原況點交時需退還之租金2,000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卷55、58頁),則被告應於扣抵原告依約回復房屋原況應付之相關費用後,將剩餘之押租金、應退還之租金返還原告。

就被告辯稱應扣抵之金額審酌如下:⑴房間門因原告張貼海報沒有除去,被告因此補油漆花費1,200元,曾洺哲、黃李亮諺就此並不爭執,被告得自押租金中扣除。

⑵沙發毀損扶手部分已經原告修復,為被告所不爭(卷56頁),被告稱原告有養寵物,為原告否認,被告空言主張並未舉證證明,是其辯稱原告養寵物係屬違約難認屬實。

惟沙發有刮傷未處理為曾洺哲、黃李亮諺所不爭(卷56頁),雖被告未舉證維修必要費用為若干,然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沙發為合成皮(卷56頁)等一切情況,認維修費以1,000元為適當,被告得自押租金中扣除。

⑶原告承租時將被告之飲水空桶2個退掉,為兩造所不爭;

原告稱因為已經不能使用而遭水公司收走、空桶1個為100元等語,並未舉證證明,故應賠償被告2個空桶之費用、空桶1個以被告所述250元為可採,故此部分被告得扣除500元(250×2=500)。

⑷原告將房間內之百葉窗毀損,被告因此支出修理費1,300元,為曾洺哲、黃李亮諺所不爭,故被告得扣除此項費用。

⑸被告辯稱床墊有明顯水漬無法讓下個房客使用,其購買新床墊支出6,000等情,提出出貨單為憑(卷69頁上方);

惟依被告提出雙方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可知,原告曾向被告告知下大雨時雨會從窗台跟牆壁流進來流到床上床板(卷67頁),則原告稱床墊水漬與此有關,應可採信,既非人為(原告)刻意所破壞,原告無須負賠償之責。

故被告購買新床墊花費6,000元,不得自押租金中扣除。

⑹被告稱其在原告承租期間購置新電視支出5,999元、安裝費700元要向原告請求等語,提出電視購買證明為憑(卷69頁),惟為曾洺哲、黃李亮諺所爭執。

依兩造房屋租賃契約第5條約定,液晶電視由被告購置提供原告使用,被告未能舉證證明是原告人為損傷致電視無法使用,則其購置新電視的支出,不得向原告請求並自押租金中扣除。

(三)基上說明,被告得自押租金扣除回復屋況費用為房間門補油漆費用1,200元、沙發刮痕維修費1,000元、飲水空桶費500元、百葉窗維修費1,300元,經扣除上開費用,並加計應退還之租金2,000元後,被告應給付原告25,180元(00000-0000-0000-000-1300+2000=25180)。

從而,原告依租約終止後押租金返還請求權及租賃契約約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遲延利息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29日起算;

卷31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宣告假執行,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暨核定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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