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2,花建簡,8,2024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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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建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韓棋坤即田韓棋坤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軍花蓮總醫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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