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237號
原 告 黃湘玲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儒律師
被 告 閤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廷芳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10時,在系爭建案所在地行現場履勘。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業已於本院指定之期限前,具狀陳報尚有爭議事項並聲請履勘,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本件就系爭停車位尺寸之爭議,請兩造均準備捲尺,另此部分爭執因僅涉長寬測量,當日並無地政人員會同勘驗。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