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34號
原 告 游翊楷
訴訟代理人 游信興
被 告 彭仁酉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花蓮地政事務所113年1月25日函復之複丈成果圖尚有未詳之處,業經原告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本件兩造若認有通知證人陳羅銀山到庭釐清案情之必要,請於113年4月26日前具狀聲請調查證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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