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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40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被 告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被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被告應於113年2月22日前繕具答辯狀,並附具相關證據,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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