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2,花簡,75,20240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蔡寶鳳
上 訴 人 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9,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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