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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蘇聖智
被 告 李仁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係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23號裁定所載本票所表彰之法律關係,為其確認不存在之標的,觀之上開本票面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有該裁定可稽,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該本票債權不存在。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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