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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陳沂灝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寶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禹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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