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2,花補,307,2023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張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富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3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2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萬7,7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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