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3,玉小,25,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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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小字第25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告 高啟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如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113年2月1日通知原告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3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函、送達證書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玉里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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