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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于靚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花補字第380號調整租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法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宇辰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112年度花補字第380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玉里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桓祺
法 官 邱韻如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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