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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謝佩珊
被 告 羅清祥即禧祥企業社
受告知人 周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說明訴之聲明請求金額是否變更為如原告113年8月1日民事陳報狀所載89,290元,並應提出前開金額之計算表。
(書狀繕本應逕寄被告及受告知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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