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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原簡字第14號
原 告 戴金生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鍾旻樺
參 加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學信
黃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系爭地上權現遭假扣押登記中,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規定,在未為塗銷該登記前,原告得否僅依原訴之聲明達成塗銷系爭地上權之目的,似有疑義。
二、原告應於113年5月3日前具狀提出相關司法見解或土地登記實務,若原告有變更追加訴之聲明之必要,請一併提出,以利本院送達被告及參加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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