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花原簡字第7號
原 告 林宇宣
被 告 陳唸亭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花原簡字第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就原告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逕為認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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