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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10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丁晨瓏
被 告 楊建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11時10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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