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3,花小,18,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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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1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劉崇瑞
被 告 曾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6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凌晨4時37分許,在花蓮縣○○鎮○○路00號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該處,適訴外人黃建樺駕駛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A車)未熄火而停放於上開地點道路,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態,撞擊系爭A車後側,系爭A車因而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支付系爭A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74,474元(工資費用38,717元、零件費用35,757元),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第184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維修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4,4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應負全部肇事責任,有本件車禍事故警卷所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可證,經審視該表上之「初步分析研判欄」,已載明被告有「23」(未注意車前狀態)之肇事原因;

系爭A車則為「42」(其他引起事故之違規或不當行為)等情,又被告於交通事故調查時陳稱:對方車輛停放沒有開警示燈只有開大燈,我閃避不及撞到對方車尾,之後就沒有意識了等語(本院卷第79頁),黃建樺於交通事故調查時陳稱:我當時從家裡開出來停在路上,在車上等我太太,被告就撞到我的車子,我沒有注意到被告等語(本院卷第85頁),參以卷附現場照片(本院卷第93至104頁),事發時尚未天亮,現場路燈之燈源昏暗,系爭A車違規停放在車道,顯已阻礙車輛通行,其車燈未能明顯顯示其位置,須十分靠近始能發現系爭A車,然被告行經該路段時,亦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認被告與黃建樺就本件車禍事故均有過失,應各負一半之責任,原告主張尚屬無據。

五、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

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規定,計算系爭車輛修繕費用更換零件應折舊金額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59,19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又原告代位黃建樺向被告請求,應承擔黃建樺之過失比例,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9,600元(計算式:59,199×1/2=29,600,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9,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5日(本院卷第61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鉑瀚
附表:(新臺幣元)
車號 出廠時間 事故發生時間 使用時間(註1) 零件費用 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① 其餘費用②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①+② BNU-3951號 110年11月 112年1月30日 1年3月 35,757元 20,482元 (註2) 38,717元 59,199元 註1:使用期間約近1年3月。
註2:依定率遞減法計算如下: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5,757×0.369=13,19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5,757-13,194=22,563第2年折舊值 22,563×0.369×(3/12)=2,081第2年折舊後價值 22,563-2,081=2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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