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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192號
上訴人即被告 葉俊翔
被上訴人即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22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3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函、送達證書可參。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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