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3,花小,192,202408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192號
上訴人即被告    葉俊翔

被上訴人即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22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3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函、送達證書可參。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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