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3,花小,224,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22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陳建宏
被 告 林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6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5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本件原告已扣除合理折舊減縮請求金額,經被告當庭表示同意給付,且無爭執事項,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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