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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231號
原 告 陳秉慈
被 告 阿尼IMBAR ZUNIANT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住居所地在屏東縣屏東市,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附客戶基本資料可參(卷29、3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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