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3,花小,359,2024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35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訴訟代理人  李昀融 
被      告  李大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1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500元,由原告負擔500元。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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