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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40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劉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2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6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被告積欠原告電信費債務,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二、被告當庭認諾(見卷第65頁),且原告同意負擔訴訟費用,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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