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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42號
原 告 朱純慧
被 告 賴杏音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9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5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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